之前有跟大家提到,職場上不成文的規定有試用期與責任制,試用期已有在之前分享過:試用期不合格要如何解僱?試用期7大問題懶人包,而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責任制。跟試用期不一樣,責任制的的確確是有法律明文規範的,只是若沒有仔細研究法條,應該不少人會把責任制裡所謂的「責任」誤以為是為了負起完全的責任而必須有無限制的工作時間,但其實並不如大家所想的那樣,今天就來跟大家分享責任制的7大迷思,雇主們也可以對照看看自己的員工是否也是屬於「責任制」的範圍哦!
迷思一、只要面試時說這個工作是「責任制」,員工就必須「責任制」?
「責任制」是有對象限制的,它被明確規範在勞基法第84條之1,裡頭規範了可以由勞雇雙方另外約定工作時間、例休與可以讓女性夜間工作的情形(排除勞基法30條、32條、36條、37條、49條的限制),有以下三種工作者:
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 監督性或間歇性工作
3.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監督管理人員就是依照字面的含義,負責經營或管理公司的工作;責任制專業人員則是指從事專門知識與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的工作;監督性就是指以監督為主的工作;而間歇性工作則是指工作性質本身就是間接性進行的工作。而以上這些工作不單需要工作條件符合才能與勞工約定,還必須要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才行,主管機關若是認定約定條件有損員工的權益,則其約定就無效,依舊要回歸到原本勞基法的認定,需要符合勞基法30條、32條、36條、37條、49條的規定才行。
Ps. 想知道勞動部詳細規定適用勞基法第84-1的工作者,請看這裡。
迷思二、責任制=沒有加班費?
責任制雖然不需按照正常工時,但是約定時數有上限,不是無限上綱,每個職業跟各縣市勞工局的標準都不太一樣,建議雇主可以查詢所在地的勞工局網站來查看相關規定,總而言之,責任制的員工若工作時間超過了約定的正常工時,雇主依舊要支付加班費;而例休或是國定假日雖可以調整日期,但變動後仍需要加倍工資或補假喔!
迷思三、我有個員工負責經營管理,所以他就是適用責任制?
跟迷思一我們提到的一樣,責任制不是口頭說了算,它其實需要具備幾項要素:
1. 員工必須要是「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督性或間歇性工作」或是「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2. 雇主與員工需要書面勞務契約,內容要寫明
(1)姓名、職稱
(2)工作項目、權責
(3)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例休、女性工作者可從事夜間工作。
3. 到勞工局進行核備
綜合以上來說,就算知道員工是屬於監督管理人員,也在面試時約定了責任制相關內容的勞務契約,但就是沒有到勞工局進行核備,這樣的約定就是無效的,所以正確的責任制工作者,必須要以上三個要素都具備才行。
迷思四、核備就是只要「報備」就好了吧?
核備是進行責任制中,強制規定的一項要素,除了報備給主管機關知悉,最重要的是「核」這個字,雇主與勞工所簽訂的勞務契約必須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所以主管機關的審核十分重要,假設雇主規定每天上班14個小時,還要連續上14天都不能休息,這樣的條件是不可能被核備的,光這一關就被打回票了,所以雇主也要清楚,制定的契約內容必須要合理才行。
迷思五、責任制的工資算法應該跟非責任制的一般員工一樣吧?
以月薪制來舉例,我們分成一般員工與責任制員工兩塊來計算
[一般員工]
110年基本工資為24,000元
平均每小時工資=24,000/30/8=100元
[適用勞基法84-1的責任制工作者]
假設約定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其基本工資計算應為:
24,000+100x(240-174)=30,600元
Ps.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40小時(週)x52週(年)+8小時]/12=174小時。
假設延長工時共48小時,都在每日前2個小時,加班費應不得低於:
24,000/240x(4/3)x48=6,400
Ps.(4/3為加班費的計算費率)
總而言之,責任制的規定是有法律的依據,也有其條件與限制,若沒有經過一定的程序與強制步驟,則沒有辦法採用「責任制」,這點雇主與主管們要注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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