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不成文的工作規定中,除了「責任制」,另一個應該就是「試用期」了,試用期合不合法?而又該怎麼規定才合適呢?今天小編整理了七大問題重點,在這裡一一為你解開「試用期」神秘的面紗。
Q1: 勞基法有「試用期」嗎 ?
勞基法上其實沒有「試用期」這個名詞,也就是說從勞工開始正式上班的第一日起,就是正式員工,而且適用勞基法規定,與一般員工的權利並沒有任何不同。
Q2:雇主可以和員工約定試用期嗎?多長合適?
其實勞基法曾有規定試用期間的長度,但因為不同性質的工作其勞動契約內容都不一樣,決定員工是否適任的依據也不同,所以之後就刪除這個限制。但法律雖沒有明定「試用期」的使用,雇主仍可以與勞工於勞動契約內約定試用期的內容,實務上多以約定3個月為主,能否延長?以實務上判決來說若雇主沒有任何濫用試用期的行為,建議最多延長一次為主。
Q3:試用期可以請假嗎?
試用期間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沒有什麼不同,工資、工時、加班費及休假等規定依舊遵照勞基法,所以員工擁有請假的權利,坊間有聞試用期不可請假的規定是違法的行為,要特別注意。
Q4:試用期後再保勞健保可以嗎?
試用期仍屬勞基法保障內的勞工,所以擁有和正式員工一樣的權利,必須於正式上班的第一天就給予申報勞健保與勞退,假設沒有按照規定,若不幸勞工在此期間上班或下班途中發生意外,雇主需承擔處分與所有的法律責任。
Q5:試用期的薪資可以與正式員工時不一樣嗎?
這裡建議雇主在勞動契約裡要明確約定薪資會如何調整,例如試用期薪資24,000,而期滿成為正式員工為26,000,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試用期如何約定薪資,都不能低於基本工資的規定;另外,除非勞動契約有明定如何調整,否則有任何薪資變動都需與員工重新協議才行。而常聽到有「試用期工作不滿七天離職就不發薪水」也是違法的哦!!
Q6:試用期解僱,要給資遣費嗎?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勞委會也曾表示試用期的解僱與資遣還是必須符合勞基法中的規定,而雇主若認為員工不適任,建議雇主還是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以資遣的方式處理,比較起來試用期間的資遣費金額跟正式員工的資遣費金額還是有相當的差異,雇主還是寧願「小心駛得萬年船」,別讓公司吃上官司比較重要。
Q7:所以資遣費應該要給多少?
雇主可以參考勞動部所提供的資遣費試算表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目前的新進員工都是採勞退新制,年資1年以上有1/2的平均工資,以比例計算,若試用期為3個月,約定月薪為30,000,則資遣費應為30,000x(1/2)x(3/12)=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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