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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到底要不要給薪水?1張圖讓你馬上明白 | Ducky人資管理系統


無薪假,停業,給薪,工資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6/23表示,國內三級警戒再繼續維持至7/12,全球疫情仍然嚴峻,且病毒變異速度加快,國內疫情延燒至今雖然稍微趨緩,但還不到解除三級警戒的程度,而從519日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三級警戒以來,國內各個產業陸續遭到衝擊,無薪假」這個名詞又再度襲捲全台灣,除了勞工們憂心到底有沒有薪水可以領,雇主更要面臨發薪與公司營運生存兩面夾雜的危機,「無薪假」到底要怎麼實施才合乎法規,今天我們就來探討。





到底是被停業?還是自己停業?


根據勞工局的資料,小編匯整了上圖幾種情形,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大類探討。

第一、因疫情被政府宣布停業


這個部份分為三個情形

1. 勞工無法上班

此情況並非雇主與勞工所願意,所以責任歸屬不在資方或勞方,因此這段期間工資的發給必須由勞資雙方協商,這種情況下的工作日可不給薪。

2.  雇主要求勞工上班

例如公司內部的行政工作、打掃消毒,又或者是停課不停班改採用遠距教學等模式,此類情形員工依舊要上班,業者因為還是有開設線上教學課程,並不會全程辦理退費,因此對其營業的影響相對較小,所以此種勞工有提供勞務的情形下,應依約定支付薪資。

3.  公司因沒有落實防疫而被停業

沒有落實防疫像是沒有按照規定實施人流控管,亦或是沒有遵守實聯制的規定之類,由政府下達停業之處分,由於責任在於雇主自身的行為所導致停業,因此就算停業雇主一樣必須支付員工工資。

第二因疫情自行決定停業或是讓員工減班休息


非政府下達之停業,而是由公司自行因應疫情而停業或減班,員工本是工作日,但雇主使其休息,因為雇主工資履約義務還在,所以必須照付工資給員工。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無論是上述四種的哪一種情形,員工可以休假的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等等,本來就屬於有支薪的範圍,這部份的工資雇主還是要照常支付哦!

 

看完了以上的內容,我們很容易就發現,工作日「工資」可不支付的情況只有第一種情形,也就是政府勒令停業,員工也無法上班,責任歸屬不在資方也不在勞方的情況下,而其他情況雇主都必須支付工作日的工資。那若是疫情嚴重影響,導致公司不能繼續營業,或是營業受到衝擊必須要減班停班的狀況下,要如何保護勞資雙方的權益呢?


要實施無薪假,需與勞工協商,並通報勞工局


因為疫情的影響,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營業或需要減班的情況下,勞雇雙方必須協商無薪假的內容並通報勞工局,每月的薪資不可低於基本工資(110年的基本工資為24,000),此部份可以參考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內容。

 

針對通報的事業單位,必須依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並參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與勞工書面約定,勞工局接獲通報後,勞動力發展署會主動輔導,而事業單位及勞工亦可向該署申請「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或「安心就業計畫」來達成持續發展個人及公司技術能力,或者因應疫情衝擊的部份薪資差額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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