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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簽了保證書就高枕無憂了嗎?雇主需知道關於「保證書」的5項疑問 | Ducky 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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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求職者表示,在公司報到時,除了填寫一大堆的表格,還總是會被要求繳交一些資料,像是身份證影本、退伍令或是保證書等等,其中有關於保證書最令人匪夷所思,因為要找人當保證人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所以難免讓求職者的觀感不太好,然而,雇主真的知道保證書的內容是保證什麼嗎?它的法律效力又可以維持多久呢?今天小編就跟大家來探討這個問題!

 

Q1.為什麼要求填保證書?

   很多求職者反映,保證書上往往會有類似「立約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有損害時,由保證人應付全部賠償責任」之類的用語,雇主的用意應是希望當員工做出有違害公司的事情時,若此員工無法賠償,能有另一個人能完全擔起責任,雇主就可以無後顧之憂,但事實上法律上並不是這樣,人事保證人代賠償的金額其實是有上限的,這點我們由下個問題來回答。而法院的實務上也認為,保證書上應清楚寫明保證之責任範圍,不得使用「應付全部賠償責任」這樣的概括用語來規定。

 

Q2.保證書的內容可以保障什麼?

民法第756-2條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白話來說,就是當員工無法賠償時,保證人要負起賠償責任,但金額最高只能到此員工當年的總薪水(也就是員工若一年薪水只有40萬,最高也只能賠償40)。所以縱使保證書已經簽署,最高的賠償金額也只能這樣,並不是無限上綱,多少都賠(那就真的變成名符其實的「呆人」了)

 

Q3.保證書有期限?

   民法第756-3條規定: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也就是這張保證書它最高只有三年的效力,如果員工在公司任職已超過三年,這張紙基本上就沒有用處,另外民法第756-4也規定,如果在約定時沒有寫明期限,保證人也能隨時終止契約,只要在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即可。


Q4.員工如果不想簽怎麼辦?

   如果是在錄取後才告知需要繳交保證書,因為「錄取」這個動作即表示「勞動契約」成立,之後除非員工有違反勞基法第111213條規定才能資遣或解僱勞工,所以如果勞工拒絕,並不能以這個理由終止勞動契約;那如果有把這項規定放在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裡呢?勞基法第12條裡有個「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我們之前的文章也有提過,這個情節重不重大並不是雇主說了算,還是要由法律來認定,如果勞工也沒有因此造成雇主有什麼重大損害,基本上也無法成立。

 

Q5.有無更好的保證方法?

以上提到的四個疑問,相信雇主或主管們大致都了解保證書能保障什麼了,但聽起來如果真的發生了需要賠償的問題,好像保證人也不足以解決事情,有沒有更好的保障方法呢?坊間不少保險公司有推出類似「員工誠實保險」或是「人事保證保險」,雇主可以在員工書面同意後納入整體人事保險計劃,比照勞健保每月自動扣取保費或是統一繳交保險公司,加入的員工愈多保費愈便宜,多數員工誠實險的月保費僅數十元;當然也有採用保險與保證書並行的公司,就看雇主們的衡量及選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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