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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拜託我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我該答應他嗎? 4個你應該要知道關於非自願離職證明的事 | Ducky info!

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
 


你有遇過員工要離職卻請你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情況嗎?你想著跟員工也認識很久了,就幫點小忙應該無傷大雅吧!真的是這樣嗎?今天小編就來帶大家看看「非自願離職證明」該注意的5件事,希望以後大家遇到相同問題都可以有正確的處理方式喔!







[非自願離職是什麼?]

 非自願離職,就業保險法第11條

首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了所謂的「非自願離職」的定義:

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因勞基法第11第13條但書第14第20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我們可以從這個條文知道,符合這三款中任一款才能被當作「非自願性離職」,雇主應該開給員工非自願離職書。所以假設員工是因為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而讓員工的權益受傷害,於是要求雇主資遣,雖然看似員工自己要離職,但它屬於上屬條文的範圍,所以依舊算是「非自願性離職」。

 

[資遣費=非自願離職?]

 資遣費, 勞基法第11條

(攝影師:Karolina Grabowska,連結:Pexels)

而講到這,不免會讓人聯想到另一個很常被拿出來一起討論的名詞「資遣費」,因為大家普遍的觀念都覺得被資遣就表示非自願,如果是自願離職一定拿不到資遣費,所以有拿資遣費的就可以拿非自願離職證明,答案真的是這樣嗎?

 

這時就要搬出另一個條文了!勞基法第11條規定了雇主可以資遣勞工的幾種情形: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我們可以比較一下這兩個條文的內容,一個是構成可以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情況,另一個是可以領「資遣費」的情況,裡頭的內容並不一致,舉個例子來說,若A公司設立本廠在新竹,分廠在台中,之後台中的業務緊縮需將分廠關閉,公司跟分廠的員工商量提供宿舍及交通津貼補助到新竹上班,但分廠的員工不願意而拒絕,此時因為關廠這件事符合就業保險法條文的「非自願離職」條件,所以應該開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此種情形並不符合勞基法的「資遣」情況,所以雇主可以不發資遣費。結論來說,非自願離職證明與資遣費之間,並非能劃上等號。

 

[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功用]

 非自願離職證明

說了以上這麼多,感覺上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聽起來好像很厲害,它到底有什麼功用呢?對員工來說,非自願離職證明可以拿來申請失業補助或是報名職業課程訓練,對於還無法確定什麼時候可以順利到下一間公司的失業者來說,無疑是一種生活上的保障。

 

[可以隨意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非自願離職證明, 罰則

所以,就要回到我們今天的標題了,如果有員工是自請離職,但卻跑來請公司幫個忙,開給他非自願離職證明,讓他可以去申請失業給付,這種情況是可以的嗎?

我們知道自請離職是不用發給資遣費的,上文我們也有提到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也不劃上等號,那如果幫員工一個忙,開給他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樣會有問題嗎?答案不只會有問題,嚴重的還會有刑事責任,以下來做分析。

文章一開始我們就說明了能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法條,若沒有構成三款中的其中一款,就不能開此證明,反過來說,沒構成條件卻開了證明,員工就可以持「非自願離職證明」去申請「失業給付」,那就表示詐領了勞保局的保險金,構成了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老闆及人資同仁也幫助開立了這個不實的證明,所以也構成了刑法的詐欺幫助犯,而法律規定詐欺幫助犯可以處以跟詐欺犯一樣的刑度,也就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還要跟詐欺犯一起負擔「民事賠償」。聽到這裡,大家應該感受到事情的嚴重性了吧!

 

總結,雇主們還是要謹慎小心,該開證明的時候開,不該開的時候還是要堅持原則,千萬不要賠了夫人又折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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